實習答客問
Q1:在實習期間,實習報告之寫作內容有無一定之限制?報告完成後應如何繳交?
同學應每三個月完成一篇「實習報告」,報告有一定的格式,請至研發處實習專區網頁中下載,報告內容由實習輔導老師 及實習機構輔導人員或主管指導及評核。
此外,學生每階段實習報告待實習結束返校後請存於各系備查,各系得提供學弟妹參考,惟學生僅能現場翻閱,不得掃描、拍照或其他違反著作權之事宜。
Q2:實習之成績除了書面、口頭報告之外,有無其他影響評分之要素?
實習為正式修習課程,成績合格授與學分,除口頭、書面報告外,實習期間之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皆為重要評核
之項目。詳如下列說明:
一、學生應依計畫每三個月完成一篇「實習報告」,內容與寫作方式依規定辦理,細節由各系輔導老師及合作機構主管指導之。
二、學生於實習期間,每三個月應舉行口頭報告,邀請業界輔導老師與學校指導老師共同參與並評定成績,使用「學生工讀實務實習成績考評表」。
三、實習為必修課程,各階段成績合格授予學分,除口頭、書面報告外,實習期間之學習計畫表、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列入重要評核,實習同學應以每月聯繫表與輔導老師保持聯繫,並請輔導老師上傳至訪視輔導紀錄系統。
四、實習期間請事、病假或缺勤累計逾 12 天者,該階段起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80 分,特殊因素經核准者個案處理。
五、實習期間個人因素離職或一階段實習時間缺勤達 1/3 者(即四週),該階段之實習成績核計零分。
六、輔導老師將實習報告評核計算成績後,送班導師彙整全班實習成績並送教務處註冊組,實習報告置各系辦公室存查。
七、學生工讀實務實習懷孕、遇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不可抗拒狀況,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無法在短時間內參加實習,該階段擬以個案呈校長核示,准由輔導老師指定學生以「專題報告寫作」評核實習成績,以一階段為限,成績不得超過 80 分。
Q3:實習期間,同學的哪些不當行為將有可能造成自己被實習合作機構辭退呢?
下列異常行為屢勸不聽或經輔導未改善者,合作機構得知會研究發展處實習就業輔導組予以辭退,同時將其異常行為具體事實,以書面資料傳真學校,以便通知輔導老師予以輔導,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規定」給予適當懲處。
一、實習期間連續或累計三天(含)曠職者。
二、帶火種及香煙進工作場所者。
三、怠工、睡覺、工作欠積極屢勸不聽者。
四、個性任性、學習態度不佳或不服教導者。
五、未遵守安全衛生規定,擅自操作機具造成財物重大損失者。
六、擅自在外兼差或從事傳銷工作者。
七、其他嚴重違反學校或合作機構規定者。
Q4:在哪些情況下,需進行實習之重修?
學生工讀實習課程需重修情形如下:
一、實習成績不及格者或該階段未繳交實習報告者。
二、階段(三個月)實習期間請假(缺勤)逾實習總天數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申請延後實習者。
Q5:在實習期間,於工作上所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學生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工作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定,穿戴個人安全防護具。
二、多問、多觀察、多思考、虛心學習並服從主管、同仁的指導。
三、工作發生異常或缺失應即具實向主管報告,以掌握處理時機。
四、工作要認真,因事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徵得主管同意。
五、工作時注意安全與紀律,不操作與本身工作無關的機具。擅自操作造成傷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上班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
七、嚴禁攜帶火種或有照相功能的手機進入管制區域,並禁止拍照。
八、不擅入他人工作、辦公場所。
九、不擅自翻閱他人文件或公文。
十、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到工作場所,並謹守商業機密的責任。
十一、不擅取公物或侵占公物,如筆、便條紙…等。
十二、尊重工作同仁,言談舉止不輕浮,上班不聊天。
十三、嚴禁擅自使用合作機構電腦處理私務或上網。
十四、因應實務學習活動需要加班或輪班時,學生基於勤學精神與敬業態度配合之,但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以保障學生權益。
十五、性騷擾防治法諮詢專線 113,亦可至內政部網站查詢。
十六、實習薪資若給付異常應與輔導老師和學校反應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Q6:實習期間,如需進行實習單位之轉換,有無一定之辦理方式?
實習單位之轉換可以分為因個人因素轉換與因公司因素轉換兩種,不同之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壹、因個人因素申請轉換實習部門之處理:
一、個人因素:依「大學部工讀實務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原因被辭退、家庭因素、健康因素、個人興趣、處事理念、適應不佳、不告而別、擅自辭職、無法配合合作機構作息、學生專業能力不足,合作機構給予調整適當工作而學生不願從事者。
二、學生欲離職須事先告知輔導老師,若自行開發實習機會,則須經輔導老師審核通過後,填報「學生轉換工讀實務實習合作機構、終止實習申請表」陳准後才可離職並轉換至新合作機構繼續參加實習。學生自行離職未告知輔導老師者,該階段實習成績核計零分,待畢業前補修,學校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規定」給予適當懲處。
三、學生因個人因素離職且符合轉換合作機構手續,該階段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65 分(含),並視情節得依「學生獎懲規定」給予適當懲處,此外,一階段缺勤時間達 1/3 者(即四週),該階段實習成績核計零分,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規定」給予適當懲處。
四、實習分配造冊完畢,編訂實習輔導手冊後不得再更換合作機構,否則第一階段成績核計零分,若特殊個案經呈准則不在此限。
五、學生因個人因素轉換合作機構須經輔導老師及系主任確認同意後學生始可進行轉換作業,可先確認尚有空缺之合作機構是否有意願,並安排面試;亦可由所屬系院以教師產學案或其他計畫案方式,並經陳准後聘任學生進行實習,亦可開放學生自行開發實習機會,轉換程序如附表所示。
六、學生因個人因素轉換合作機構若屬第三階段工讀實習開始,且經前述方式仍無法完成轉換合作機構,則依其意願可以無薪方式安排於校內實習。
七、實習學生於離職前一週須提出「學生轉換工讀實務實習合作機構、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陳准後方可離職並轉換至新合作機構繼續參加實習。若實習學生離職後兩週內經前述方式仍無法轉換至新合作機構,則該階段實習成績核計零分,並依規定重修。
八、學生於實習期間辦理休退學仍須填寫「學生轉換工讀實務實習合作機構、終止實習申請表」並於兩週內完成休退學程序,實習就業輔導組與班級導師將提供協助,未完成者將召開實習異常相關會議審議。
九、實習合作機構若與實習學生發生相關爭議問題時,其爭議協商處理機制如附表所示辦理。
貳、因公司因素申請轉換實習部門之處理
一、合作機構因素:業務緊縮人力精減、工作環境或工作內容危險性高、工作層次過低不適合學生實習又無法改善、工作時間不合理之超時又不給加班費影響健康、學生專業能力不足而合作機構又無法調整適當工作、薪資低於勞基法基本薪資、拒為學生投勞健保及提撥勞退基金、拒簽實習合約…等(後三項應避免進行合
作)。
二、輔導老師於學生離職後兩週內協助開發實習機會,學生須於離職前一週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輔導老師審核通過後,填報「學生轉換工讀實務實習合作機構、終止實習申請表」陳准後繼續參加實習,實習機會以校外合作機構為主,必要時經呈准亦可由所屬系院之教師產學案或其他計畫案方式聘任學生進行實習,亦可比照第十五條第六款所列方式辦理。
Q7:若於實習期間取得證照者,應如何向學校提出證照補助申請?
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各項專業證照,均得依申請表提出獎勵申請。
惟各系採認之專業技術士證照若一試兩照者僅能擇一申請,套裝性認證須全部取得後才可申請,另以資格換證者不得提出申請。
同一證照校內獎勵不得重覆,但得擇優申請。說明如下:
一、各系採認之專業技術士證照獎勵時程,依教育部獎勵補助整體發展經費所認列期間為主,且不計算學生取得證照張數多寡,該期間僅能申請乙次獎勵金,記功獎勵則不限。學生申請表經各系助理彙整並初審完成後,經系所主管簽核後,送研究發展處實習就業輔導組依規定辦理獎勵,惟配合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作業時程,證照生效(通過)日期於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者,須於當年 10 月 15 日前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證照生效(通過)日期於每年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止者,須於次年 3 月 15 日前向研發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資訊類(電腦)和語言類(除英語外)證照項目由申請學生填寫申請表經各系(所)助理彙整並初審完成後經相關單位簽署確認後,送研究發展處實習就業輔導組依規定辦理獎勵。
Q8:實習期間為甚麼需要收取「學雜費」?
一、校外實習期間學雜費收取依據:依教育部 87 年 7 月 31 日台(87)技(二)字第八七○六七五八三號函,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收取 100%學費及 80%雜費為限。本校實習課程為外加必修學分,並未影響學生就讀大學畢業應需學分數。
二、實施校外實習目的: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並培養學生自食其力及刻苦耐勞精神,本校自 1963 年創校以來即與台塑企業結合,提供學生工讀實習機會,讓學生從工讀實習中獲得報酬,減輕家庭經濟負擔,順利完成學業。至今,學生工讀實習已擴大至國內外各種產業,表現普遍獲得業界肯定,更多次榮獲 1111 人力銀行、遠見雜誌、Cheers 雜誌評選為「企業較愛進用之大學畢業生」,有效排除學校教育與企業用人之間的落差,也實現了產學接軌的教育目標。
三、四技部校外實習作業說明:
(一)實習期間:大三下學期,每年 9 月至次年 9 月,合計一年。
(二)實習學分:多元學習課程模組授予 18 學分(含多元學習前素養訓練課程 1 學分)
(三)輔導措施:
1.每位學生均指定一名輔導老師,負責了解學生學習狀況、協助指導學生解決問題、指導學生撰寫實習報告與實習公司主管共同評核學生實習成績。
2.平時輔導:平時以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聯繫,每月學生必須向輔導老師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3.定期輔導:第一個月及每三個月輔導老師必須赴實習公司實地訪視輔導,指導評核該階段實習報告,並與實習公司主管、學生討論下階段實習計畫、報告專題題目。
(四)畢業學分:148 學分。(教育部規定為 128 學分)
(五)實習期間學雜費收取差異說明(以 107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為例),說明如下:
1.未實施校外實習的學校,大學四年須繳學雜費及畢業成就:
(1)(學費 37,564 元 + 雜費 13,196 元) x 8 學期= 406,080 元。
(2)畢業學分:128 學分(教育部規定)。
(3)畢業時擁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2.明志科技大學(實施一年多元學習),大學四年須繳學雜費及畢業成就:
(1)(學費 37,564 元 + 雜費 13,196 元) x 7 學期 + 校外實習期間學雜費(學費 37,564 元+雜費 13,196 元 x0.8)=403,441 元。
(2)畢業學分:148 學分。
(3)畢業時擁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 + 一年職場經驗(勞保資歷、勞退
基金)+ 一年薪資收入(約 20-30 萬元/年),除可有效提升學生畢業
後之就業競爭力外,校外實習期間之薪資收入亦可大幅減輕家庭的經
濟負擔。
四、學校資源投入:
(一)本校學雜費採私立學校之低標收費,且近幾年來均未調漲學雜費,加上秉持精緻辦學理念及嚴格的教學品質要求下,近三年平均每位學生教育成本約為 22 萬元/年,而每年學雜費收入約佔總支出 36%、政府補助與產學合作收入約佔總支出 30%,不足部份須仰賴財務收入及董事會捐贈。
(二)配合一年的多元學習,在校學生每學期上課時數,較一般學校平均時數為高,以四技部學生為例,每週上課時間約 18 小時(128學分/7 學期),一般學校每週上課時間約 16 小時(128 學分/8學期),亦即學生原八學期課程所使用各項資源,已平均分攤於在校之七個學期當中。
(三)實施多元學習模組課程(工讀實務實習、專業研究實習),學校額外增加之成本:
1.實習前相關實習職前講習之各項費用。
2.實習前相關學生面試安排、交通及保險等各項費用。
3.實習期間開發(或更換)實習公司相關業務費用。
4.實習期間輔導老師及班級導師相關輔導鐘點費用。
5.實習期間老師訪視輔導差旅費(交通、膳宿)。
6.實習期間業務聯繫郵電費用。
7.實習有關業務人員人事行政費用。
8.實習輔導手冊製作及印刷費用。
9.實習成果競賽活動費用及獎助學金。
10.實習期間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教學相關費用。
11.境外實習訪視輔導相關費用(含學海築夢計畫學校配合款)。
12.數位教材及遠距教學相關材料費用。
五、有關學生實習期間繳交學雜費事宜,本校已於學校網站公布、新生訓練及學生實習職前講習加以宣導說明,希望同學能把握建教公司提供之工作機會,好好的學習,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中即早打好基礎,提升畢業後之就業競爭優勢。







